|
公布日期:19981210 施行日期:19981210 公布单元:民政部
第一条 為增强大陸住民與台灣住民的婚姻挂号辦理,保障婚姻當事人的正當权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大陸住民與台灣住民在大陸打点婚姻挂号合用本法子。
本法子所称大陸住民系指栖身在中國大陸的中國公民;所称台灣住民系指栖身在中國台灣地域的中國公民。
第三条 大陸住民與台灣住民在大陸成婚挂号、仳离挂号、复婚挂号,理當两邊配合到大陸一方户籍地点地的省(自治區、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民政部分的婚姻挂号辦理构造申请。
第四条 申请成婚挂号的大陸住民理當提交以下证件和证實:
(一)住民身份证;
(二)住民户口簿;
(三)地点单元或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當局出具的婚姻状态证實;
(四)婚前醫學查抄证實。
申请成婚挂号的台灣住民理當提交以下证件和证實:
(一)《台灣住民交往大陸通行证》或其他有用觀光证件;
(二)在台灣地域栖身的有用身份证實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台灣公证构造出具的无配头声明和經证實无误的户籍誊本,有用期三個月;
(四)婚前醫學查抄证實。
第五条 台灣住民在大陸持续逗留6個月以上的,除提交本法子第四条第二款划定的证件、证實外,還理當提交大陸公证构造公证的无配头声明。
台灣住民在香港、澳門地域持续逗留6個月以上来大陸的,除提交本法子第四条第二款划定的证件、证實外,還理當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門婚姻及灭亡挂号局出具的婚姻状态证實。
台灣住民在外國持续逗留6個月以上来大陸的,除提交本法子第四条第二款划定的证件、证實外,還理當提交栖身國出具并經公证构造公证和中华人叫小姐,民共和國驻该國使、领馆認证的婚姻状态证實。
大陸住民赴台灣地域假寓時已到达法订婚龄的,理當提交經大陸原栖身地公证构造公证的赴台灣前的婚姻状态证實。
第六条 申请成婚挂号确當事人离過婚的,理當提交仳离证件。
仳离证件系台灣仳离协定书的,理當經台灣公证构造公证;没法提交仳离协定书的,理當提交經公证的台灣地域报纸登载确當事人仳离的声明书或通知布告,未經公证的影印件不具备法令效劳。
仳离证件系台灣地域有關法院的仳离裁决书或仳离调处书的,若是仳离的一方系大陸住民,该仳离裁决书或调处书理當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
仳离证件系外國挂号仳离证书的,理當經驻在國公证构造公证、驻在國交際部或交際部授权的构造認证,并經中华人民共和國驻外使、领馆認证。
瘦身霜,
仳离证件系外法律王法公法院的仳离调处书或仳离裁决书的,理當經中华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丧偶的,理當提交配头灭亡证實。
灭亡证實系台灣地域有關部分出具的,理當經台灣公证构造公证。
灭亡证實系外國有關部分出具的,理當經驻在國公证构造公证、驻在國交際部或交際部授权的构造認证,并經中华人民共和國驻外使、领馆認证。
第七条 申请成婚挂号确當事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婚姻挂号辦理构造不予挂号:
(一)非两邊志愿的;
(二)未到达法定成婚春秋的;
(三)已有配头的;
(四)有法令制止成婚的支属瓜葛的;
(五)得了法令划定制止成婚疾病的。
第八条 申请仳离挂号的大陸住民理當提交以下证件和证實:
(一)住民身份证;
(二)住民户口簿;
(三)地点单元或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當局出具的先容信;
(四)仳离协定书;
(五)成婚证。
申请仳离挂号的台灣住民理當提交以下证件和证實:
(一)《台灣住民交往大陸通行证》或其他有用觀光证件;
(二)在台灣地域栖身的有用身份证實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仳离协定书;
(四)成婚证。
第九条 仳离协定书理當写明两邊當事人的仳离意思暗示、後代扶养、伉俪一方糊口坚苦的經济帮忙、財富及债務处置等协定事项。
第十条 申请仳离挂号确當事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婚姻挂号辦理构造不予挂号:
(一)婚姻瓜葛不是在大陸依法缔结的;
(二)一方请求仳离的;
(三)两邊请求仳离但對後代扶养、伉俪一方糊口坚苦的經济帮忙、財富及债務处置等事项未告竣协定的;
(四)一方或两邊為无民事举動能力或限定民事举動能力的。
第十一条 婚姻挂号辦理构造受该當事人的婚姻挂号申请後,理當依包養, 法举行审查,合适前提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打点挂号。
第十二条 申请复婚的按成婚挂号步伐打点。
第十三条 申请婚姻挂号确當事人不合适《中华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划定的婚姻挂号前提,弄虚作假、欺骗婚姻挂号的,婚姻挂号辦理构造理當撤消婚姻挂号。
第十四条 當事人認為婚姻挂号辦理构造打点或撤消婚姻挂号的举動加害其正當权柄的;認為申请打点或申请撤消婚姻挂号合适法定前提而婚姻挂号辦理构造回绝打点或不予回答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台灣住民在香港、澳門地域假寓後在大陸申请婚姻挂号,合用香港、澳門同胞打点婚姻挂号的划定。
侨居外洋的台灣住民在大陸申请婚姻挂号,合用华侨打点婚姻挂号的划定。
第十六条 已在大陸假寓的原台灣住民在大陸申请婚姻挂号,理當提交本法子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划定的证實,依照《婚姻挂号辦理条例》的划定打点。
當事人具备本法子第五条第2、失眠貼,三款情景的,還理當提交第五条第2、三款划定的证實。
没法获得上述证實的,理當提交大陸公证构造公证的无配头声明。
第十七条 打点婚姻挂号确當事人,理當按划定交纳证件工本费和挂号手续费。
第十八条 本法子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其他有關涉台婚姻挂号辦理的通知、划定與本法子分歧的,以本法子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