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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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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國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經由過程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竄改〈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議确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結婚
第三章家庭幹系
第四章離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幹系的根本準繩。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同等的婚姻制度。
愛惜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因:學法網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制止承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預婚姻自在的行爲。制止借婚姻讨取财物。
制止重婚。制止有配偶者與别人同居。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題目的聲明(一)》:
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蹂躏、強行限制人身自在恐怕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元氣等方面釀成肯定傷害成果的行爲。接續性、時常性的家庭暴力,組成虐待.
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原則的“有配偶者與别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同性,不以夫妻表面,接續、太平地配合栖身。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題目的聲明(二)》:
第一條當事人起訴央求鏟除同居幹系的,國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央求鏟除的同居幹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原則的“有配偶者與别人同居”的,國民法院該當受理并依法予以鏟除。
當事人因同居時代家産決裂恐怕子女扶養轇轕提起訴訟的,國民法院該當受理。
第四條夫妻該當相互敦樸,相互尊重;家庭成員間該當敬老愛幼,相互接濟,維護同等、和善、文化的婚姻家庭幹系。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題目的聲明(一)》
第三條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爲依據提起訴訟的,國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經受理的,裁定采納起訴。

第二章結婚原因:學法網



第五條結婚必需男女兩邊完全志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逼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預。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早婚晚育應予煽動。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以爲不該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兩邊必需親身到婚姻注冊機關舉行結婚注冊。适宜本法原則的,予以注冊,婚姻保衛戰.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确立夫妻幹系。未收拾結婚注冊的,該當補辦注冊。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題目的聲明(一)》:第四條男女兩邊根據婚姻法第八條原則補辦結婚注冊的,婚姻幹系的用命從兩邊均适宜婚姻法所原則的結婚的本色要件時起算。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原則收拾結婚注冊而以夫妻表面配合生活的男女,起訴到國民法院要求離婚的,該當區别對于: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注冊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前,男女兩邊一經适宜結婚本色要件的,按畢竟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注冊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從此,男女兩邊适宜結婚本色要件的,國民法院該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注冊;未補辦結婚注冊的,按鏟除同居幹系處理。
第六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原則收拾結婚注冊而以夫妻表面配合生活的男女,一方喪生,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聲明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第九條注冊結婚後,根據男女兩邊商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有效:
妻管严 我愿意 120821
.
(一)重婚的;
(二)有制止結婚的親屬幹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以爲不該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題目的聲明(一)》:第七條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原則向國民法院就已收拾結婚注冊的婚姻請求宣告婚姻有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幹系人。利害幹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爲由請求宣告婚姻有效的,爲當事人的天倫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請求宣告婚姻有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天倫屬。
(三)以有制止結婚的親屬幹系爲由請求宣告婚姻有效的,爲當事人的天倫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以爲不該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爲由請求宣告婚姻有效的,爲與患病者配合生活的天倫屬。
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原則向國民法院請求宣告婚姻有效的,請求時,婚姻保衛戰.法定的有效婚姻情形一經沒落的,國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國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有效案件,對婚姻用命的審理不适用斡旋,該當依法作出判決;相關婚姻用命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産生法律用命。
觸及家産決裂和子女扶養的,可以斡旋。斡旋達成協議的,另行建造斡旋書。對家産決裂和子女扶養題目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題目的聲明(二)》:第五條夫妻一方恐怕兩邊喪生後一年内,存在一方恐怕利害幹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原則請求宣告婚姻有效的,國民法院該當受理。
第六條利害幹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原則,請求國民法院宣告婚姻有效的,利害幹系人爲請求人,婚姻幹系當事人兩邊爲被請求人。
夫妻一方喪生的,存在一方爲被請求人。
夫妻兩邊均已喪生的,不列被請求人。
第十一條因劫持結婚的,受劫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注冊機關或國民法院央求撤銷該婚姻。受劫持的一方撤銷婚姻的央求,該當自結婚注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在的當事人央求撤銷婚姻的,該當自回複複興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題目的聲明(一)》:第十條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劫持”,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恐怕其天倫屬的生命、身體強健、聲譽、家産等方面釀成危險爲要挾,唆使另一方當事人違抗真實志願結婚的情形。
因受劫持而央求撤銷婚姻的,隻能是受劫持一方的婚姻幹系當事人自己。
第十一條國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劫持而央求撤銷婚姻的案件,該當适用簡易軌範恐怕日常軌範。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一條原則的“一年”,不适用訴訟時效中止、拒絕恐怕延伸的原則。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第十二條有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有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益和任務。同居時代所得的家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國民法院根據照望無錯誤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招緻的婚姻有效的家産處理,不得加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家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相關父母子女的原則。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題目的聲明(一)》
第十三條婚姻法第十二條所原則的自始有效,是指有效恐怕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有效或被撤銷時,才确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愛惜。

第三章家庭幹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職位地方同等。原因:學法網
第十四條夫妻兩邊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益。
第十五條夫妻兩邊都有插手坐褥、管事、進修和社會活動的自在,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幹預。
第十六條夫妻兩邊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任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幹系存續時代所得的下列家産,歸夫妻配合全豹:
(一)工資、獎金;
(二)坐褥、謀劃的收益;
(三)學問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家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原則的除外;
(五)其他該當歸配合全豹的家産。
夫妻對配合全豹的家産,有同等的處理權。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題目的聲明(一)》: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配合全豹的家産,有同等的處理權”的原則,該當認識打聽爲: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配合家産上的權益是同等的。因日常生活須要而處理夫妻配合家産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議确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須要對夫妻配合家産做緊張處理決議确定,夫妻兩邊該當同等商酌,取得相同定見。婚姻家庭咨詢師考試.别人有理由自負其爲夫妻兩邊配合道理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許可或不知道爲由匹敵好意第三人。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題目的聲明(二)》:第十一條婚姻幹系存續時代,下列家産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原則的“其他該當歸配合全豹的家産”:
(一)一方以小我家産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兩邊現實取得恐怕該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兩邊現實取得恐怕該當取得的養老安全金、破産安插賠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原則的“學問産權的收益”,是指婚姻幹系存續時代,現實取得恐怕一經明确可以取得的家産性收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家産:
(一)一方的婚前家産;
(二)一方因身體遭到傷害得到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言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家産;
(四)一方公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該當歸一方的家産。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題目的聲明(一)》: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原則爲夫妻一方的全豹的家産,不因婚姻幹系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配合家産。但當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幹系存續時代所得的家産以及婚前家産歸各自全豹、配合全豹或部門各自全豹、部門配合全豹。商定該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原則。
夫妻對婚姻幹系存續時代所得的家産以及婚前家産的商定,對兩邊具有束縛力。
夫妻對婚姻幹系存續時代所得的家産商定歸各自全豹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權,第三人知道該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全豹的家産清償。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題目的聲明(一)》:
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商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任務。
一方不實行扶養任務時,須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扶養教育的任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任務。
父母不實行扶養任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扶養費的權益。
子女不實行贍養任務時,無勞動才能的或生活貧寒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益。
制止溺嬰、棄嬰和其他蹂躏嬰兒的行爲。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題目的聲明(一)》:
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原則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曆教育,恐怕損失或未完全損失勞動才能等非因客觀原以是無法維持一般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扶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原因:學法網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愛惜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和任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度、整體或他天然成危險時,父母有繼承民事責任的任務。婚姻.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産的權益。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産的權益。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益,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敵視。
不間接扶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該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第二十六條國度愛惜合法的收養幹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益和任務,适用本法對父母子女幹系的相關原則。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益和任務,婚姻咨詢師.因收養幹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敵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扶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益和任務,适用本法對父母子女幹系的相關原則。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才能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一經喪生或父母有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扶養的任務。有負擔才能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一經喪生或子女有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任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才能的兄、姐,對于父母一經喪生或父母有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任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才能的弟、妹,對于欠缺勞動才能又欠缺生活原因的兄、姐,有扶養的任務。
第三十條子女該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益,不得幹預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任務,不因父母的婚姻幹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離婚



第三十一條男女兩邊志願離婚的,準予離婚。兩邊必需到婚姻注冊機關請求離婚。婚姻注冊機關查明兩邊的确是志願并對子女和家産題目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相關部門舉行斡旋或間接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該當舉行斡旋;如感情确已破裂,斡旋有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斡旋有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别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反面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招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落,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題目的聲明(一)》:
第二十二條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适宜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原則“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該當因當事人有錯誤而判決不準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許可,但軍人一方有宏大錯誤的除外。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題目的聲明(一)》:
第二十三條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宏大錯誤”,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原則及軍人有其他宏大錯誤招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決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時代、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國民法院以爲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央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兩邊志願回複複興夫妻幹系的,必需到婚姻注冊機關舉行複婚注冊。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幹系,婚姻家庭咨詢師考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豈論由父或母間接扶養,仍是父母兩邊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扶養和教育的權益和任務。
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扶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兩邊因扶養題目産生辯論不能達成協議時,由國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兩邊的整體情形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扶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若幹好多和期限的長短,由兩邊協議;協議不成時,由國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能夠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淩駕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間接扶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益,另一方有協助的任務。
行使探望權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國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倒黴于子女身心強健的,由國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益;中止的事由沒落後,該當回複複興探望的權益。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配合家産由兩邊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國民法院根據家産的整體情形,照望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謀劃中享有的權益等,該當依法予以愛惜。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商定婚姻幹系存續時代所得的家産歸各自全豹,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管事等付出較多任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央求賠償,另一方該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爲夫妻配合生活所負的債權,該當配合清償。配合家産不夠清償的,或家産歸各自全豹的,婚姻咨詢.由兩邊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國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貧寒,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小我家産中予以适當接濟。整體措施由兩邊協議;協議不成時,由國民法院判決。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題目的聲明(一)》:
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貧寒”,是指依附小我家産和離婚時分得的家産無法維持本地根本生死程度。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貧寒。
離婚時,一方以小我家産中的住房對生活貧寒者舉行接濟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栖身權恐怕房屋的全豹權。

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益人有權提出央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該當予以阻擋、斡旋。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益人有權提出央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該當予以阻擋;公安機關該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益人提出央求的,公安機關該當依照治安管理刑罰的法律原則予以行政刑罰。
第四十四條對遺棄家庭成員,受益人有權提出央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該當予以阻擋、斡旋。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益人提出央求的,國民法院該當依法作出付出扶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組成不法的,依法深究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原則,向國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該當依法偵查,國民檢察院該當依法提起公訴。原因:學法網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招緻離婚的,無錯誤方有權央求危險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别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題目的聲明(一)》:
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原則的“危險賠償”,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包括精神危險賠償和元氣危險賠償。觸及元氣危險賠償的,适用最高國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元氣危險賠償責任若幹題目的聲明》的相關原則。
第二十九條繼承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原則的危險賠償責任的主體,爲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錯誤方的配偶。
國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危險賠償央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幹系存續時代,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獨立依據該條原則提起危險賠償央求的,國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國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該當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原則中當事人的相關權益任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該當分别以下不憐惜形:
(一)适宜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原則的無錯誤方作爲原告基于該條原則向國民法院提起危險賠償央求的,必需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适宜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原則的無錯誤方作爲原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假如原告不許可離婚也不基于該條原則提起危險賠償央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内就此獨立提起訴訟。
(三)無錯誤方作爲原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原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原則提出危險賠償央求,二審時代提出的,國民法院該當舉行斡旋,斡旋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内另行起訴。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題目的聲明(二)》:婚姻保衛戰.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注冊機關收拾離婚注冊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原則爲由向國民法院提出危險賠償央求的,國民法院該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一經明确表示屏棄該項央求,恐怕在收拾離婚注冊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逃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配合家産,或假造債權夢想侵占另一方家産的,決裂夫妻配合家産時,對逃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配合家産或假造債權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出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國民法院提起訴訟,央求再次決裂夫妻配合家産。
國民法院對前款原則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原則予以制裁。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題目的聲明(一)》: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原則向國民法院提起訴訟,央求再次決裂夫妻配合家産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出現之次日起計算。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相關扶養費、扶養費、贍養費、家産決裂、遺産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國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相關小我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題目的聲明(一)》:
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執行相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國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原則,是指對拒不實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相關小我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舉行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其他法律對相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爲和法律責任另有原則的,依照其原則。原因:學法網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點的國民代表大會有權連系本地民族婚姻家庭的整體情形,制定變通原則。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原則,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核準後奏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原則,報全國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核準後奏效。
第五十一條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因:學法網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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